山东男子搬家说好价格300送到后坐地起价要2460不然不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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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一男子找搬家公司搬货,本来说好的价格是300元,没想到工人坐地起价,张口就要2460元,不给钱不给卸车。男子去公司讨要说法,公司声称:坐地起价很正常,报价低了谁来消费!赵凯在小区里租了套房子,和房东签订的合同快要到期了。赵凯在同小区中,又找了套新房子。趁着有时间,赵凯决定把家居用品都搬过去。

  虽然在同一小区里搬家,但是赵凯想着东西实在太多了,爬楼也挺累人的,他决定多少花点钱,找一家搬家公司来帮忙。赵凯知道搬家是重体力活,也没有技术含量,要求也不高。他只要多看几家,从中选出价格最便宜的就行。

  没想到,搬家公司早就摸透了人们这种心理,报出来的价格,一家比一家低。赵凯告诉搬家公司,要搬的东西种类,以及楼层的高度,让搬家公司给开个价。搬家公司果然很慷慨,他们大大方方的表示,虽然搬的东西很多,但我们装一大车,只要300元就够了。对此,赵凯心中很是兴奋,这种超低的价格,简直就是免费的劳动力呀!赵凯马上选定了这家,并为之前多对比几家,感到沾沾自喜。赵凯收拾好房间的东西,就等着搬家工人上门。很快搬家公司派出了一辆大货车,还有2名搬家工人,来帮助赵凯搬货。在大家的努力下,东西也都搬完了,装了满满的一大货车,随后就上路了。

  货车达到地点后,搬家工人迟迟不卸货,给赵凯重新报了个价。他们说搬运的东西很多,需要赵凯出2460元,才给他把东西搬到楼上去。如果不出这个钱,那么货也别想卸下来了。

  对此赵凯完全懵圈了,在此之前,他已经和搬家公司商量好了,一大车只要300元,为何突然要涨成2460元呢?当时工人在帮忙搬货品时,就没有提到价格。非得等把所有东西都装上车了,到达目的地了,才来说要这么多钱,简直不给人反悔余地呀!赵凯心中很生气,他想找工人理论一番,工人却以“不给钱不卸货”作为要挟,逼迫赵凯出2460元了事。

  无奈之下,赵凯只能找调解员帮忙。调解员是见过大世面的,他询问工人为何突然涨价?有没有经过公司允许?工人推脱道:价格方面自己说了不算,有问题去公司反映。赵凯联系了搬家公司,询问为何工人会突然涨价?然而搬家公司对这种情况,已经是司空见惯了。他们口气相当淡定,告诉赵凯:工人坐地起价很常见,这是市场环境造成的。如果当时我们报价高了,你会让工人去搬家吗?同时搬家公司还表示:搬家本来就是力气活,也是一锤子的买卖。大多数顾客都看是中,价格越低越好。我们这才想了个办法,来促进订单成交。其实我们的成本费用很贵的,单说推广费用,就要占用订单的50%左右。如果直接来线下成交,那么价格会比线上低一些。不过,你只想要花300元搬家,那是不可能的。

  这几句话说得赵凯,立马没了反对言语。最终,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赵凯出了800块钱,这才让工人卸车了。可是货卸下来了,工人却不负责往楼上搬。赵凯想要把货搬上去,还得另外想办法。

  1、搬家公司诱导赵凯下订单,是消费欺诈行为,赵凯可以索要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具体到本案,搬家公司故意将价格标的很低,诱导赵凯接受了搬家服务。搬家公司默许工人随意涨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赵凯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赔偿三倍的服务费用。2、搬家工人不给卸货,赵凯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搬家工人以不卸货作为要挟,违背了赵凯的意愿,侵犯了赵凯的自主选择的权利,触犯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地公安机关可对此事进行调解,如搬家工人拒绝配合,将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罚款。3、搬家公司标价不透明,赵凯可以投诉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搬家公司故意将价格标的很低,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赵凯下订单,过后又任性价,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赵凯需要保留消费清单、收据等证据,到当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搬家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报价行为,有关部门会对其进行调查,保护赵凯的合法权益。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