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货啦啦”非彼“货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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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在平台上下了单,直到第二天都没有人联系自己,想要退款时却被告知要收取5元的违约金。”这是近日北京市消费者陈先生在“货啦啦”平台上的遭遇。

  没有接单却被扣款,陈先生觉得难以接受。随后,陈先生向“货拉拉”平台投诉,却被告知此“货啦啦”平台并非陈先生原本想要下单的“货拉拉”平台。最终,陈先生也没能要回自己的5元扣款。“没想到平台居然还有‘盗版’!”陈先生吐槽称。

  针对陈先生的反映,记者详细了解后发现,陈先生下单的“货啦啦”平台,其运营方为西安货啦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货啦啦”),官方网站为“”,其小程序下方显示“悠悠跑腿货啦啦提供技术支持”。而很多人所熟知的“货拉拉”平台,其运营方则为啦啦(天津)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以下简称“货拉拉”),官方网址为“”,两者之间并无商业关联。

  两个不同的公司,对外展示名称相似、企业名称相似、公司网址也非常相似。到底谁是李逵,谁是“李鬼”?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联系到货拉拉公司有关人士,其表示经常有在西安货啦啦平台下单后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转而向货拉拉投诉的情形,导致货拉拉屡被误伤。“西安货啦啦屡次商标侵权,我们对其提起了诉讼,目前案件审理已经有了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货拉拉提供的材料显示,在2023年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啦啦(天津)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公司起诉西安货啦啦公司、悠悠达达公司、京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西安货啦啦注册并使用“快狗货啦啦”商标,与涉案商标“货拉拉”在呼叫、文字、含义方面均构成近似,容易引人误解,存在借他人商标知名度和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同时,相关涉事方西安货啦啦、悠悠达达公司、京云公司在经营及宣传中使用“货啦啦”标识的行为,共同侵害“货拉拉”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共同侵权。此外,法院认为,“货拉拉”商标在“货啦啦”商标注册之前就已具备较高知名度,西安货啦啦作为同领域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在先申请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且“货啦啦”注册域名“的主体部分“huaolala”与“货拉拉”拼音近似,容易诱导消费者认为该网站与“货拉拉”品牌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货拉拉方面提供的材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定,西安货啦啦注册使用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应承担停止使用该商标的民事责任,判决西安货啦啦、悠悠达达公司、京云公司停止使用“货啦啦”标识、停止使用“”域名、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货啦啦”字样,并在相关媒体上就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同时向货拉拉涉事两家企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3月19日,记者根据“货啦啦”微信小程序客服电话,辗转联系到西安货啦啦负责人胡先生。针对判决书中商标侵权相关情况,胡先生表示,法院判决结果已经出来,西安货啦啦商标注册时间确实晚于货拉拉,但对商标侵权等相关表述并不认可。

  胡先生说,西安货啦啦成立于2014年,在成立之初就进行了拉货、跑腿等方面的业务布局,目前其本人名下有5家公司,“是货拉拉一直在抄袭我们”。不过,对于货拉拉具体抄袭的内容及抄袭方式,其并未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西安货啦啦此前也未曾就相关业务抄袭情形诉诸法律。

  当记者问及如何看待判决结果,西安货啦啦下一步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时,胡先生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但西安货啦啦目前正在向更高层级法院上诉,且已获立案。而对于最新上诉的立案时间和有关情况,胡先生表示涉及商业秘密,不便透露,但一定会坚持走法律渠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制。若一方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若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就会失去法律效力。但二审判决结果即时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期间,二审判决依然有效。

  记者注意到,自去年底二审判决结果公布到目前为止,西安货啦啦相关的小程序、网站等平台均保持正常运营状态,未出现关停等情况,公开渠道也未见其作出道歉声明。

  “企业在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时,不能使用容易造成公众混淆的,或容易让公众误以为与知名品牌有关联的话术,来提升自己的公信力,而是应该履行合理避让义务。”针对双方诉讼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记者表示,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他企业借助知名品牌的商标、知名度、公信力等品牌资产来开展宣传,属于“择肥而噬”。“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其他企业在开展市场竞争时,要尊重其商标、品牌等方面的在先权利,不得随意进行损害。”朱巍说。

  事实上,一直以来,类似上述案件中侵犯知名商标权益等“傍名牌”行为,都备受全社会关注。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潘保春表示,“傍名牌”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品牌企业声誉和利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成威胁。潘保春建议,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傍名牌”行为专项打击行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同时制定完善关于打击“傍名牌”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其违法性质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傍名牌”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